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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宁市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6 23:2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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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

  为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06〕56号),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1、济宁市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帐提款申请书

       2、济宁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进度审核表

       3、济宁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单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济宁市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账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县级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报账制是指农业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支出凭证向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再拨付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除下列资金外,凡中央和省、市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到县级及县级以下的,均实行县级报账制: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

  (二)中央或省、市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另有拨付规定的;

  (三)市财政局资金分配文件中另有拨付规定或经市财政局批准的。

第二章报账程序

  第四条县级财政部门应设立农业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县级及县级以上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应纳入县级专户统一核算。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凡已明确具体项目的,要在文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通知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凡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要加强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尽快研究分配意见,并在文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通知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上级批准的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财政补助金额等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报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但不得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30%。启动资金在以后报账中予以抵扣。

  第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进度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报账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送交县级财政部门。

  项目单位报账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报账申请报告、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等。项目完成后的报账申请材料还应包括项目预决算、业务主管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报账申请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对不符合要求的报账申请,不予报账,申请材料退回业务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报账申请,在项目支出原始凭证上加盖审核盖销印记,原始凭证复印件作辅助账凭证,原件退回项目单位记账。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报账申请审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拨付报账资金。

  第十条项目完成后的结余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可调剂用于同类项目支出。资金结余及使用情况每年年终由县级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项目调整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调整项目申请,市级项目由市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省级立项的项目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

  (一)项目单位收到县级财政部门资金文件后,未能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或经县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核实确实无法实施的;

  (二)县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弄虚作假,经核实取消项目的;

  (三)上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责令调整的。

  第十二条 调整项目申请按来源渠道经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原项目资金转作新项目资金;逾期不提出调整申请或调整项目未获批准的,项目资金按原渠道逐级缴回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账由项目单位、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实施。

  (一)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1、报账资金会计核算;

  2、向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3、向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材料;

  4、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1、核实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2、审核项目支出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3、向县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参与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

  2、审核报账手续是否合规、完备;

  3、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原始凭证和相关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复核;

  4、及时、足额拨付报账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农业财政专项资金县级报账资金实行专人、专户、专账管理。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开展报账资金项目的检查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实施审计。

  市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县级报账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建立健全会计档案。

  第十七条对县级报账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处罚、处分。同时,市级财政部门按违规、违纪程度,给予下列处理:

  (一)向县级政府通报违纪违规事实,典型事件向媒体曝光;

  (二)暂停项目单位一至三年中央及省、市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资格;

  (三)相应减少违纪违规县市区本年度及下一年度省、市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八条  对不按规定实行县级报账制的县市区,减少下一年度中央和省、市级相关资金补助额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县市区要参照本办法规定,在国库集中支付流程中增设相应岗位,负责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报账审核。

  第二十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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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济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