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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1-10 15:51 信息来源: 济宁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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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鼓励引导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5〕5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拟制定《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5〕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

二、政策制定目的

为鼓励引导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推进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顺利实施,建立政府、银行、担保、再担保机构共同合作共担风险的风险分担机制,为中小微企业营造良好宽松的融资环境,有力促进中小微企业的持续、稳定、健康成长。

三、起草过程

(一)多方征求意见。在总结工作经验基础上,我们先后多次协调相关部门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再担保集团、部分担保公司以及企业等多方面意见。

(二)研究起草资金管理办法。在多方交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会同山东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共同研究起草了《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对补偿对象与合作银行、代偿风险分担比例、补偿程序及审核、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三)向领导汇报。形成《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初稿后,多次向厅领导汇报,经过反复修改,再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原则同意印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主要内容

《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共分六章2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补偿原则和运行机制。按照“扶小微、广覆盖、分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牵头,以各地政府为主导,推进政府、银行、担保、再担保建立共同合作的代偿补偿风险分担机制,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补偿对象与要求。一是担保机构满足条件: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且在拟申请代偿补偿的融资担保项目担保期间未受到监管部门处罚;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二是代偿补偿项目满足条件:2017年8月9日之后开展的新增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且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要求;单户企业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担保费率不超过2%;被担保企业不得担任融资担保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三是合作银行条件: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积极开展面向山东省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具备健全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评审、事中监管、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对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

(三)代偿风险分担比例。当符合支持范围的中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代偿,托管机构按照代偿额50%及以上、35%(含)-50%、25%(含)-35%、15%(含)-25%的比例补偿担保机构时,代偿补偿资金相应分别按照代偿额的25%、20%、15%、10%的比例补偿相关担保机构。

(四)补偿程序及审核。一是代偿补偿资金申报。纳入扶持范围的担保机构代偿后,可向托管机构提交相应材料进行代偿补偿资金申请。二是代偿补偿资金审核。托管机构对担保机构报送的代偿项目进行初审,每年末汇总形成代偿补偿方案后提交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复审。三是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的代偿补偿方案进行统一确认,托管机构收到省财政厅批复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担保机构,并进行备案。四是资金追偿。托管机构应积极会同合作银行、担保机构对发生代偿的资金本息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费用后,应及时将享有的追偿收入按规定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专户。五是项目备案。担保机构应向托管机构进行项目备案,托管机构通过代偿补偿资金管理系统向省中小企业局进行备案。六是项目核销。对代偿补偿项目因借款企业破产清算,或对借款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后的代偿净损失部分,经合作担保机构确认、托管机构审核,并经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认定后予以核销。托管机构应通过管理系统将核销情况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七是管理费提取。托管机构可按年度提取委托管理费,提取比例不超过当年托管资金本金的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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