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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3-29 15:54 信息来源: 济宁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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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4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阶段性重大进展,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但环境质量向好的基础并不稳固,节能减排工作仍然面临较大压力。突出表现在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以及煤炭消费量、规模以上工业能耗等指标长期居全国前列。同时,财政支持环境保护的现行政策体系缺乏刚性约束,不利于夯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环保资金统筹整合力度也不够,不利于各地集中财力解决环境突出问题。为加快财税领域制度创新,探索建立强力推动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财政政策体系,省财政厅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要求,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在深入调研考察的基础上,共同研究起草了《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包括6项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具体财政奖补机制,是对《实施意见》的细化和落实。

  (一)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机制。为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各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收缴机制。根据各设区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总量和承受能力,按照东部地区(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威海)、中部地区(潍坊、济宁、泰安、日照)、西部地区(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每吨(氨氮按每百公斤)800元、600元、400元的标准,向各设区市政府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

  (二)节能减排奖惩机制。为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各地节能减排,主要建立了三项节能减排奖惩机制。一是主要污染物减排奖惩机制。对全面完成减排任务的设区市,返还该市调节资金总额的60%;对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设区市,适当提高返还比例;对未完成减排任务的设区市,适当降低返还比例。二是排污强度(单位GDP 4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排名挂钩奖励机制。对4项主要污染物单位GDP排放量较低的8个设区市进行奖励。三是节能奖惩机制。根据省政府对各设区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节能目标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扣减资金。

  (三)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为促进各地环境空气质量逐年改善,以各设区市的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平均浓度及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的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各市4项空气主要污染物平均浓度、空气优良天数比例季度同比改善的,省级给予补偿;同比恶化的,向省级缴纳赔偿资金。对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或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年均浓度同时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的,省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充分调动各地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为促进全省优良水体逐年增加,促进全省加快完成国家下达的水污染防治目标,通过监测评估各设区市纳入国家、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的断面和跨设区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建立省与各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一是对各设区市考核断面全部考核指标达到年度水质目标的,省级给予补偿。二是对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氟化物等4项主要污染物月浓度同比改善的、水质类别优于考核水质目标的,省级给予补偿;月浓度同比恶化的、水质类别为劣Ⅴ类的,向省级赔偿。三是对跨设区市饮用水水源地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的,省级给予补偿;不达标的,向下游所在市赔偿。

  (五)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为引导生态功能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省级重要水源地等纳入生态补偿范围,主要依据人口规模、区域面积、生态环保支出、财力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同时,对中央生态保护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相应扣减资金。

  (六)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对自然保护区的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一是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管护面积、核心区占比等因素,确定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额度。二是建立自然保护区问题清单,对违法违规类问题和日常管理类问题分类扣减资金。三是根据国务院要求,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定额安排日常管理经费。

  三、主要创新点

  《实施方案》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目标考核,突出激励和约束。主要突出以下几点:

  (一)坚持激励约束并重。在制度设计上,充分体现“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理念,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把环境治理成效与财政资金分配挂钩,让主要污染物排放少、生态环境改善大的地区多获得奖励资金,让污染物排放多、生态环境恶化的地区多缴纳赔偿资金,对超额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地区加倍奖励,让未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地区加倍赔偿,引导各地主动加大治污减排工作力度。

  (二)聚焦环境重点领域。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通过对主要污染物、单位GDP能耗的考核奖惩,加强对各地整体节能减排效果调控。同时,针对大气、水、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保护重点领域,制定差别化的生态补偿政策,促进各地生态环境质量提升。

  (三)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各市获得的奖补资金,统筹用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等重点工作。调节资金返还和奖励市县后,其余资金由省级统筹用于开展跨流域跨区域重大环境治理等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最大限度地凝聚政策、资金资源解决环保突出问题,资金使用更加精准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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