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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8-22 16:00 信息来源: 济宁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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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充分发挥基金支持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积极作用,实现对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大“双招双引”产业项目的精准支持,根据厅领导指示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附后,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依据

今年3月,我厅印发《关于促进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设立加快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财基金〔2019〕3号),提出“建立重大产业项目‘直通车’制度。对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大‘双招双引’产业项目,引导基金可与社会资本量身订制设立‘项目基金’”。7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省级引导基金联合市县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项目基金,通过政府领投、市场跟投、投贷联动,支持项目落地”。为贯彻落实《意见》规定要求,加快项目基金设立与落地,规范项目基金管理,我们研究起草了《办法》。

二、制定过程

今年6月10日,我们根据《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促进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设立加快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鲁财基金〔2019〕3号)有关规定,向各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申报2019年度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的通知》(鲁财基金〔2019〕7号)。7月初以来,在对各市报送的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设立方案进行摸底分析的基础上,借鉴浙江省“定向基金”的经验做法,研究起草了《办法》初稿,明确了基金设立流程,规范了基金运作模式,提出了基金投资、管理与退出相关事宜等,先后征求了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分市财政局及厅内预算处等相关处室的意见,并达成了一致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六章共20条,包括总则、基金设立、运作模式、基金投资、基金管理与退出和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以及项目基金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基金设立。明确了项目基金既可由各市推荐并拟订基金设立方案,也可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根据市县实际自主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同时规定了设立项目基金的项目应符合的条件及项目基金的设立流程。

(三)运作模式。明确了项目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省市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认缴制,政府出资部分,须由省、市、县(市区)三级引导基金共同承担,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基金规模的50%,其中省级引导基金(不含各市出资)占比一般不超过项目基金规模的20%;市、县(市区)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但不低于省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

(四)基金投资。明确了项目基金重点投资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各类创新型企业和省级重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原则上应在基金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投资,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可灵活采取股权、债权、股债结合等方式进行投资;各出资人根据签订的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出资,省引导基金应在其他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资。

(五)基金管理与退出。明确了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一般由具备资质的市场化投资机构担任,也可根据募资能力和风险防控需要,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或市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市场化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新动能基金公司应根据相关基金政策规定,建立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基金管理费一般按项目基金实缴规模的0.5%/年计提,最高不超过1%,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出资方协商确定;项目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应在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后,确保引导基金安全退出。

(六)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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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济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