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解读《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融资平台管理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8-24 08:52 信息来源: 济宁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要求,剥离平台政府融资职能,分类推进平台市场化转型。省委、省政府相关实施意见(鲁发〔2018〕46号)要求加快推进融资平台转型。省政府在《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提出“有序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的要求。目前,我市融资平台类企业由于缺少实体产业支撑,自身“造血”能力较弱,长期依赖财政资金和借新还旧维持运转,积聚了较大债务风险,迫切需要有序加以化解。为贯彻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和省、市工作要求,参照省有关指导意见,制定《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融资平台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着市场主导、分类施策、依法合规、有序推进的原则,《意见》重点围绕剥离政府融资职能、增强“造血”功能、消化隐性债务三大目标,提出了9条具体措施,力争用3-5年时间逐步完成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任务。《意见》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创新政策:

(一)划清边界“剥职能”。划清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职责范围,加快平台公司去行政化,依法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政府不承担平台偿债责任。严禁新设各类融资平台公司,从严规范平台公益性资产管理,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益性资产注入平台公司,清理剥离平台公司不合规资产。

(二)分类施策“促转型”。全面核实平台资产负债情况,分类推进平台转型。对“空壳类”公司,在妥善处置存量债务、资产和人员等基础上,依法清理注销;对“复合类”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功能,推动转型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对“市场类”公司,在妥善处置存量债务的基础上,转型为商业类国有企业。对转型后的平台公司,通过加大优质资产注入等方式,提升市场化融资运营能力。

(三)区分性质“化存量”。严格区分政府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偿债责任,逐步消化平台存量隐性债务。对经营性项目形成的企业债务,由平台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融资偿还;对无现金流的纯公益性项目,由财政出资偿还或通过发行债券予以置换;对具有一定现金流的公益性项目形成的政府债务,合规转化为企业经营性债务,现金流不足以覆盖成本的部分,通过配置优质资产、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

(四)压实责任“强监管”。建立由财政、国资、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参加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数据校验,动态监控平台债务风险状况,健全平台债务风险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强化对转型工作的考核监督,对继续参与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活动的平台公司,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融资平台管理的意见》

网站标识码:3708000007

主办单位:济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