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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案件中招标文件制定需严谨合法 ——XX系统采购项目投诉案

发布日期: 2021-01-29 10:12 信息来源: 济宁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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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X9年12月18 日,采购人Z委托代理机构H就该单位“XX系统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关仪器设备。F公司参与投标。开标截止时间:20X0年1月9日。F公司于20X9年12月31日向代理机构提起质疑,代理机构于20X0年1月6日对该质疑予以回复。

20X0年1月8日,F公司向J市财政局提起投诉,经要求补正,J市财政局于20X0年1月9日受理。F公司认为:1.招标文件中7项主材设备对检测报告的要求十分具体且严格,明显为某一供应商检测报告独有项,使得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使得投标不具有竞争性,应当修改或删除技术参数要求。2.招标文件打分项中限定ISO的认证范围具有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予以删除认证范围。3.样品评审要求过于笼统,应细化标准或者删除提供样品要求。4.招标文件打分项中限定五星售后服务管理体系的认证范围具有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应予以删除。

J市财政局受理投诉后,于20X0年1月15日分别向采购人Z、代理机构H发出投诉答复通知和投诉书副本。采购人Z和代理机构H于20X0年1月17日作出投诉答复。

J市财政局综合各方面证据材料,认为:关于投诉事项1,在投诉处理过程中,采购人Z和代理机构H提供了四家以上潜在供应商的承诺函。潜在供应商承诺他们所投所有产品检测报告符合并且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检测报告参数为“某一供应商检测报告独有项”事实不成立。20X0年1月14日代理机构已发更正公告对评分办法做相应调整,由原“每项“★”号负偏离的扣6分”改为“每项“★”号负偏离的扣1.5分”。文件中多处对检测报告参数要求,提到“否则无效”,但评分细则中描述为“每项“★”号负偏离的扣1.5分,每项非“★”号技术参数负偏离扣1分(扣至0分止)”显然不是无效的意思。前后矛盾,评审专家不易达成一致。

关于投诉事项2,ISO的认证范围是由企业根据自身主要经营范围,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厂房设备等相关条件来申请的。认证的范围表示该企业在该范围内具备的一定能力和水平。本项目是通风设备、空气处理系统,要求投标人的ISO认证范围包含净化设备和实验室设备符合“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办法规定符合的投标人和投标产品供应商都可以,符合一项方得1分,最多2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在第二章,三、主材设备技术要求中已经对需要提供样品的设备作出详细描述。20X0年1月14日代理机构对样品评分办法已发更正公告作出了适当调整。

关于投诉事项4,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由企业根据自身主要经营范围,技术能力,管理水平等申请。认证的范围表示该企业在该范围内具备的一定能力和水平。本项目是通风设备、空气处理系统,要求投标人的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范围包含净化设备和实验室设备,符合“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20X0年1月20日代理机构已发更正公告,对“五星售后服务管理体系认证”更名为“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上述情况J市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所述的检测报告参数唯一性不成立,予以驳回。原招标文件中检测报告参数要求不得有差别,否则无效的需求过于严格、打分分值过高的诉求成立。虽经更正,但需求与评分办法前后表述不一致存在瑕疵,应予以更正说明。投诉事项2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投诉事项3和投诉事项4在投诉处理期间,招标文件已作更正,对于投诉事项4中认证范围存在限制性诉求与投诉事项2同样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鉴于目前尚未开标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进一步更正说明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案件焦点】

1.编制招标文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2.何为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理分析】

1.编制招标文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的编制存在一些不符合相关规定或前后矛盾的地方,主要体现评分设置不合理,如“★”指标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24分,每项“★”号负偏离的扣6分,每项非“★”号技术参数负偏离扣2分。投标人具备五星售后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必须包含净化设备和空调设备,否则无效),得2分。不过,评分办法经更正公告作出了调整修改。

2.何为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在本案中,经代理机构更正公告后均不存在上述问题,故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缺乏事实依据。

【案件启示】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目的主要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节约财政支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宏观调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活跃市场经济,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其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招标文件的制定应当严谨合理合法,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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