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市财政局介绍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
10月11日下午,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3场)。介绍我市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发布人 夏传强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市财政绩效评价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主持人 黄广灿 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与对外传播科科长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把深化“放管服”改革作为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全面落实省“十大创新要求”,强化财政职能作用,持续创新举措,实现高点突破,全力推进政采营商环境向纵深发展。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强化创新举措,着力提升服务水平 (一)研制开发专家助手小程序。为便于评审专家参与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研制开发了专家助手小程序,实现专家签名采集、异地评标预约、评审地点导航等事务掌上办理,有效提升了评审整体效率。 (二)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为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全面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法定资格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度,凡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只需提供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告知承诺书即可参与投标。 (三)倡导框架协议采购。为丰富政府采购交易市场机制,对适宜的项目,大力倡导推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为市场主体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提供更加便捷的路径。 二、发挥职能作用,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一)足额预留份额。要求各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足额预留中小企业份额,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6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我市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比例,比国家规定提高了30个百分点,其中面向小微企业的预留比例,比国家规定提高了10个百分点。 (二)提高评审优惠。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5%-10%)的价格扣除优惠,鼓励采购人顶格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我市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最高比例,比国家最高规定提高了10个百分点。 (三)公开透明高效。各预算单位要完整准确录入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并将年度扶持中小微企业执行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栏目中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 通过以上措施,有效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今年1-9月,我市中小微企业授予合同金额20.5亿元,占全市政府采购合同金额94.16%、居全省第二位。 三、推进绿色采购,助力节能环保低碳发展 (一)强化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充分做好相关论证工作,明确采购绿色产品需求,不得限制或阻挠绿色产品潜在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本行业市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价格扣除比例或者评审加分标准。投标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产品认证的说明材料。评审专家应当核对供应商提供的认证信息,对提供的认证信息与相关指定网站公布的信息不一致或超出有效期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采购文件不得给予评审优惠。 (二)加大扶持力度。对属于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采购未经认证的产品;对属于优先采购的产品类别,可给予认证产品5-10%幅度不等的评审价格扣除优惠或者给予不超过5分的评审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认证产品。设置强制规则,凡是采购强制节能环保等产品目录内的品目时,采购人录入计划必须选择强采属性中相对应的类别,否则采购计划无法保存生效。 (三)积极申报试点。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申报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城市通知》(财办库〔2022〕97号)要求,我市努力争取成为试点城市,精心编写申报材料,倾力参加申报答辩,在全省取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依据答辩成绩,我市申报试点城市成功率很大(估计近期会发布)。待试点城市批准后,将会同市住建局制定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推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强制采购符合标准的绿色建材,着力打造我市宜居、绿色、低碳城市。 通过加大绿色采购力度,切实支持环境保护,全面助力节能环保低碳健康发展。今年1-9月,我市节能环保采购金额3.97亿元,占全市采购金额18.26%、居全省前列。 四、加强信用管理,全力构建诚信体系 (一)健全诚信管理办法。出台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诚信管理办法,将四方当事人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诚信管理,构建完整的信用监管机制,综合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当事人采购行为进行约束。充分共享信用信息资源,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约束机制。 (二)强化信用结果运用。对供应商的信用记录认真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引导供应商树立守信践诺、公平竞争的经营理念。对具有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行为的失信人员,不得聘用为评审专家,提升专家职业素养。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省代理机构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促进代理机构规范发展。 (三)加大约束惩戒力度。采购人、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时,采购文件中要明确质疑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政府采购领域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形成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联动机制,对政府采购主体的失信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处罚,有效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五、建立预警机制,筑牢风险防控底线 (一)健全规章制度。印发《关于全面落实预算单位采购人主体责任的工作意见》,要求采购人精准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组织开展好开评标等重点环节活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通知》,要求采购人应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健全制度和机制、完善规范措施和流程,形成依法合规、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政府采购内部运转和控制制度,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权力运行的有效制约。 (二)优化监管功能。适应电子化采购新要求,不断丰富在线监管平台功能。在交易环节,设置预警功能,对采购人中标公告、合同签订发送短信提醒,促进采购效率提升。在开评标环节,通过大数据监测识别投标人Mac地址、运用防篡改技术等手段,对可疑数据进行预警,运用技术手段从根源上破解了围串标识别难题。在履约支付环节,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取支付信息,比对项目履约进度和支付进度,督促采购人及时支付资金,极大提高了政府采购项目支付进度。 (三)建设见证平台。开发“云视通”数字见证平台,将交易系统、监控设施、智能门禁、在线对讲等软硬件设施数据深入融合,人员进出情况可实时记录,专家抽取过程可在线监督,做到交易有迹可循、全程追溯,变传统的“一人一标”现场见证为“一人多标”数字见证,提高了见证质量和效率,有效避免与评标专家近距离接触可能带来的廉政风险。 六、运用数字赋能,开创政采大数据新格局 (一)打造交易全流程电子化。采用“不见面开标”网上交易,实现开标过程从“面对面”向“屏对屏”转变;运行“标立通”微信小程序,实现实体介质版CA证书向手机端虚拟数字证书的跨越;推行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实现优质专家资源共享。完全实现了“数据多跑路”交易主体“少跑路”,全面助力各交易主体减负降费。 (二)建立交易大数据分析系统。开发政府采购交易大数据分析系统,对各交易类型的分布、各月交易数据变化趋势、与去年同期数据等多维度对比分析,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了准确的交易增值数据服务,为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提供数据支撑。 (三)建立交易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开发启用政府采购交易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一键归档”各业务系统的电子文件、图片、音频、视频等不同类型交易数据,实现了“一项目一归档”,为交易各方可提供电子档案预览、提醒、存储、借阅等便利服务。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继续对标先进找差距,出台济宁市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办法,切实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采购人考核监督,进一步提升采购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深入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推动我市代理机构加快转型升级,全方位优化提升我市政采工作,为确保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在全省继续走在前列贡献财政力量。 现场答记者问环节 齐鲁晚报记者:市财政局在优化提升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上可谓是多措并举强力推进,请问今年在政府采购领域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上,市财政局有什么新的举措? 夏传强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市财政绩效评价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和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注。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一系列政策文件精神,先后多次出台了我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文件办法,取得了良好成效。今年又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我市贯彻意见。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聚焦发力: 一是源头控制,足额预留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预算份额。市财政部门要求全市各预算部门单位,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文件精神,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要足额预留中小微企业份额,即对超过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60%以上,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二是释放红利,全面提升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要求各预算部门单位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5%-10%的价格扣除优惠;鼓励采购人顶格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可提高至4%-6%。 三是强化约束,督促政府采购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落实到位。各预算部门单位要完整准确录入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并将年度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政策执行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中小企业预留项目执行情况公告”栏目中进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落实不到位的,督促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