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宁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祖杰、胡钦平:(地址:济宁市建设南路12号电力二处院内济宁京杭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经查,你们于2020年4月20日开展对梁山县水泊街道郭庙村土地复垦工程项目施工费评估过程中没有到施工现场,原出具的《梁山县水泊街道核实郭庙村拆旧地块土地整理项目工程资产价值评估报告书》(济京估字[2020]第A1016号)不是由你们亲自签名,而是由别人代签。
本机关认为,你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以上事实已于2022年4月12日事先告知你们。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们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济宁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办
联系电话:0537—2606015
联系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E区1101房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