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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政策解读(二)

发布日期: 2024-06-03 16:32 信息来源: 济宁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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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变更及管理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原则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是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对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培训指导、评价考核、动态管理、续聘解聘、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评审专家管理实行德才兼备、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正向激励的管理原则。

(一)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全省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统筹安排全省评审专家资源;

2、负责制定评审专家的征集选聘、抽取使用、业务培训、评价考核、劳务报酬标准等规则;

3、负责评审专家库入库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选聘、续聘和解聘工作;

4、负责全省评审专家的业务培训、评价考核;

5、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二)市级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

1、负责对本市申请人入库、续聘材料的汇总;

2、根据省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细化规范本地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执行规定;

3、根据工作需要,对本市分库评审专家进行业务培训、评价考核;

4、对参加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三)县级财政部门对参加县级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价考核、处理处罚等监督管理。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变更申报要求

(一)应聘申请人应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以及所从事的工作领域,对照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填报评审专业,最多不超过3个。属于适当放宽条件的申请人,只可填报1个评审专业。

(二)评审专家学历及所学专业、技术职称、工作单位、评审专业、归属分库和常住地等信息变更,应当及时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提出变更申请,由所在分库的市财政部门确认,省财政厅备案通过。其他信息变更由专家管理系统自动确认。评审专家应保持专业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评审专业。

(三)评审专家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聘期届满前,评审专家应按要求申请续聘,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专家管理系统自动抽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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