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法课堂——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政府。
本条是关于政府财政部门预算管理职权的规定。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门,是负责财政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财政部的预算管理职责,共4项:
(一)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和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二)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三)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四)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财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负责财政、财务、会计等方面工作。实际工作中,一方面,财政部按照预算法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以及“三定”方案具体规定,承担中央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如具体负责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另一方面,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财政部受国务院委托履行部分国务院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中央预算调整方案以及中央决算草案。
预算法部分条款授权财政部就部分预算管理事项作出规定,包括: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绩效目标管理,第四十二条中的部门、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第五十七条中的预算支出资金拨付,第七十二条中的预算资金调剂等。财政部应当按照预算法授权规定,分别制定相关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与财政部职权相似,共4项:
(一)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二)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三)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四)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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