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相关方案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
近日,我市召开了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部署会议,出台了《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方案》,开始全面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照国人部发〔2006〕59号和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发放的工资收入中,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和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清理规范后纳入绩效工资。其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各义务教育学校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把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四、绩效工资经费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财政困难县给予重点补助,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发放。
五、严格财务管理。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禁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种政府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以任何名义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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