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济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国有资产占用费征收办法
济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2日印发
济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对象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变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和利用财政性资金购建的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具体包括: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承包(包括内部承包);
(四)利用财政性资金直接购建以生产经营活动为目的的资产;
(五)市级财政部门认定应缴纳占用费的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四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市财政局直接征收,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的国有资产占用费计征额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确定:
(一)利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的经济实体每年按其投资的4%-6%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非转经”资产原值与实际偏离较大的,按财政部门核准的资产重估价值或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计征额。
(二)有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形成收入的事业单位每年按其出资的4%-6%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三)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承包的,每年按出租、出借、承包收入的10%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六条 国有资产占用费实行按季缴纳、年终结算,由缴款单位于每季末缴入“济宁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专户”、“济宁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户”。市财政局将各单位缴纳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划解国库,同时向缴款单位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
第七条 按规定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有经营性资产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在交纳国有资产占用费时,允许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第八条 缴款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财政拨款单位由财政部门从本年度或下年度预算拨款中予以扣缴。拒不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下列情形要求减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由缴款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减免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批准:
(一)非经营性资产直接用于兴办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二) 因国家安全等特殊工作需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其他需要减免的情况。
第十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每年要对经营性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总量、明晰产权,并向市财政局备案。经营性国有资产改变用途、新增或异动,必须及时向市财政局申报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并同时办理年度应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金额调整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国有资产占用费缴款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和缴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有资产占用费缴款单位应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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