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及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开发区分局、北湖度假区分局:
为规范微型企业扶持工作,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引导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济发〔2012〕18号)文件规定,现将《济宁市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济宁市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中小企业局
济宁市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微型企业发展,规范资金分配,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引导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济发〔2012〕1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3年度起,市财政每年安排7000万元,设立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支持范围:在济宁市范围内注册成立并在济宁纳税,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和民生型微型企业,包括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产业链延伸配套加工、特色种养、农产品加工、乡村休闲旅游、家政、社区服务等微型企业,均可享受该专项资金的支持。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不属于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四条 资金用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注册资本金补贴、融资贴息(费)、创业能力素质提升培训、服务平台建设及对县市区微型企业发展增量奖励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和审核拨付,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年度重点扶持范围和方向,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注册资本金补贴
第六条 认定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对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进行认定。个转微企业按上述标准认定。
第七条 补贴额度: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按注册资本金的20%计算,最高补贴额2万元,其中,市财政承担50%,县市区财政承担50%。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必须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第八条 申报注册资本金补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注册资本金补贴由微型企业法人代表提出申请;
2.法人代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创办企业人员,且无其它在办企业;
3.
4.雇员(含业主)3人以上20人以下,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内(包括10万元)的企业;
5.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个转微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章 融资奖励
第九条 申请条件
1.贴息(奖励)范围:主要面向成长型、科技型、劳动密集型、“个转微”型企业,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微型企业和为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的银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2.贷款要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与企业自身生产活动无关的项目。
3.必须是按规定依法缴纳税款,同时不拖欠职工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的合法经营企业。
第十条 贷款贴息(奖励)标准
1.微型企业贷款贴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贴息期限最长两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补偿奖励。以济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本年度小微企业贷款季均余额超基数15%以上的部分,按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补偿奖励。
3.担保机构担保业务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按不高于年担保额的1%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小微企业融资性再担保业务,按不高于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4.担保机构保费补助。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第四章 公共服务平台补助
第十一条 补助条件:
(一)建设补助条件
1.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人员培训、创业创新、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信息服务、协作配套、管理咨询、事务代理、法律服务、市场开拓等。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主要为产业集群、创业孵化基地、工业园区等中小微型企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提供服务,满足中小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服务补助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8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2.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创业初期的小微企业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服务总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
4.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微型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5.获得市级认定的平台或国家部委、省直有关部门,全国、全省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第十二条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1.为建设服务平台所需硬件设备、服务软件的购置与开发,服务场地及相关设施改造;与省、县市区平台互联互通所需设备和服务软件的购置;提供服务平台网络共享使用的特色专业服务相关配套设施、服务软件的购置与开发。按不高于实际投入资金的3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根据示范服务平台评价标准,对运营两年以上,信誉好、服务优、效果显著的示范服务平台,按照提供的公益服务和低收费服务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章 创业能力素质提升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补贴条件
对各级中小微企业主管部门和服务机构组织的小微企业创业能力素质提升培训进行补贴,承担机构需是全面民创业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机构。
第十四条 补贴范围及标准
小微企业经营者素质提高培训、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培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培训、转型升级二次创业提高培训、全民创业大讲堂等形式培训。市级举办的培训班按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给予补助,各县市区举办的培训班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给予补助。
第六章 微型企业发展增量奖励
第十五条 根据《推进全民创业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责任分工配档表》中各县市区每年新增微型企业分配增量数,作为考核标准,对完成任务目标的县市区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向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审核与公示:市中小企业局牵头组织对县市区上报的微型企业补贴(补助)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拟享受补贴(补助)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补贴(补助)额度等通过企业所在地社区宣传栏和新闻媒体、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情况报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公示期内发现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取消补贴资格。公示期间,市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补贴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现场考查。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根据公示结果,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拨付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收到市专项资金后,15日内连同配套资金一同拨付到企业。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财政局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被扶持资格,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不按微型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使用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的;
2.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被扶持资格的;
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微型企业扶持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或个人征信系统。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中小企业主管、人社、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对社会公布微型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组织有关部门对微型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建立微型企业基础数据库。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注册资本金补贴为一次性补贴,企业、个人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引导全民创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及本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辖区内扶持微型企业的实施政策。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自
济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