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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7-17 10:55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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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鲁财资〔201050号),现就国有资产租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审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实行审批制度。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原租赁合同到期后,一律不得自行续签,如继续对外租赁,需报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租赁。


二、统一招租形式。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采取公开招募方式选择承租人,按照“公开竞价法”进行,报价最高的承租意向人为承租人。


三、统一租赁期限。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四、统一合同文本。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应当按照《关于制发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租赁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鲁财资〔201135号)要求,与承租方签订规定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认真填报《济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并于201110月底前将纸质报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数据各一份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科。


 


附件:《济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情况统计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网站标识码:3708000007

主办单位:济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