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财政局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济宁市市级财政评审特聘机构及人员库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 2013-07-17 10:08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评审工作需要,市财政局以公开征集方式,特聘有关机构及人员协助开展财政项目评审工作,并建立市级财政评审特聘机构及人员库(以下简称“市级特聘库”)。为加强市级特聘库管理,提升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山东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特聘机构及人员库管理办法》(鲁财办〔2008〕19号)、《济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06〕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聘机构及人员,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审核批准纳入市级特聘库管理的机构及人员。

  第三条 市级特聘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面向社会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及人员,均可申请加入市级特聘库。

  (二)统一管理原则。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申请加入市级特聘库的机构及人员,实行统一审核、统一登记;对已登记入库的机构及人员,在开展财政评审业务时,实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三)综合考评原则。对参与项目评审的特聘机构及人员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核拨评审经费和能否继续聘用的重要依据。

  (四)择优选用原则。根据财政评审项目性质、要求及综合 考评情况,择优选用特聘机构及人员协助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五)动态认定原则。每年度对特聘机构及人员审核一次,对不具备规定条件或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机构及人员,即时解聘出库。

第二章 入库条件

  第四条 申请加入市级特聘库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执业1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建设工程造价审核机构,须拥有工程造价乙级以上(含)资质证书;财务审查、资产评估机构,须拥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执业证书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上述机构,同时拥有其他有关从业资质者优先批准入库。

  (四)具有大中型建设工程概预结决算审查、财务审查或资产评估执业经历。

  第五条 申请加入市级特聘库的人员分为工程、财务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特殊类专业技术人员。

  (一)工程、财务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建设工程造价或财务审查相关专业技能的人员,申请入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恪守职业操守,无不良执业记录;

  2.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专业技术注册执业资格;

  4.具有3年以上工程造价或财务审查工作经历;

  5.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其他特殊类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工程造价或财务审查行业之外的相关领域,具有行业技能领先水平或较高造诣的专(兼)职技术人员或专家学者,申请入库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恪守职业操守,无不良个人记录;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本行业(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

  3.具有10年以上本行业(专业)从业工作经历(特殊情况经审批可放宽至5年以上);

  4.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三章 入库程序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机构及其所属工程、财务类专业技术人员,以机构为单位,统一组织、书面申请加入市级特聘库;符合条件的其他特殊类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自荐、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以个人名义申请加入市级特聘库。

  第七条 申请加入市级特聘库的机构需填报以下资料(1份):

  (一)《济宁市市级财政评审特聘机构申请入库登记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及业务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机构简介(包括执业范围及业绩)。

  (四)主要技术人员情况(包括人员姓名、性别、专业、职务、职称及注册执业资格等基本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八条 申请加入市级特聘库的人员需填报以下资料(1份):

  (一)《济宁市市级财政评审特聘人员申请入库登记表》(见附件2)。

  (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一寸免冠照片2张(含电子版)。

  (四)近3年的工作业绩及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对申请加入市级特聘库的机构、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人员,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因财政评审工作特殊需要聘请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和专家学者,经考察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可直接入库。

  第十条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已登记入库的机构及人员,分别颁发“济宁市市级财政评审特聘机构”和“济宁市市级财政评审特聘人员”证书。上述证书仅作为协助开展市级财政评审工作的资格证明,不得用于其他方面。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特聘机构及人员的权利:

  (一)申请加入或自愿退出市级特聘库。

  (二)在协助开展项目评审时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项目评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劳务等报酬。

  (五) 按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特聘机构及人员的义务:

  (一)遵守市级特聘库管理规定,服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统一调配。

  (二)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及与被评审单位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参与相关项目评审工作。

  (三)对协助完成的项目评审工作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承担法定责任。

  (四)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对外泄露评审项目信息。

  (五)遵守项目评审工作纪律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六)参加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

  (七)机构及人员相关信息如有变更,及时书面告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八) 按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选用

  第十三条 选用特聘机构及人员协助开展财政项目评审工作,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况,实行回避。

  第十四条 对一般项目实行随机抽签方式确定特聘机构,对特殊、应急、专业性强的项目实行集体研究、抽签与谈判相结合等方式确定特聘机构及人员。

  (一)对一般项目,需要特聘机构协助评审的,由项目评审负责人在编制项目评审实施方案时,提出需要特聘机构协助评审的要求,经评审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采取随机抽签方式确定特聘机构。

  (二)对特殊、应急、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如古建、桥梁、钢结构等),由项目评审负责人在编制项目评审实施方案时,提出拟选用特聘机构协助评审建议,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确定特聘机构。

  (三)对工程造价高、评审费用大或对评审工作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要特聘机构协助评审的,由项目评审负责人在编制项目评审实施方案时,提出需要特聘机构协助评审和评审费用最高限额的建议,经评审中心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采取随机抽签和谈判方式确定特聘机构和评审费用限额。

  (四)以个人名义加入市级特聘库的特殊类专业技术人员选用,由项目评审负责人提出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需要抽取特聘机构时,应当在财政监督办、评审中心监督人和入库特聘机构的现场监督下,由项目评审负责人从市级特聘库中随机抽签产生。抽取结果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并由抽取人、监督人签字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随机抽签方式确定的特聘机构,有1次不接受评审任务的给予警告;有2次不接受评审任务的,暂停其参与抽签和接受评审任务资格1年。

  第十七条 被选用的特聘机构应及时与评审中心签订该项目《评审业务约定书》,并严格按照约定内容、要求和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评审任务。

  第十八条为保证特聘机构集中人力、集中精力做好项目评审,确保评审质量,凡本次被选用的特聘机构,根据情况将暂停1-2次参加抽签活动。

第六章 综合考评

  第十九条 综合考评分为项目综合考评和年度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项目综合考评。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对相关特聘机构及人员进行考评,并填写《济宁市市级财政评审特聘机构考评表》和《济宁市市级财政评审特聘人员考评表》(见附件3、4)。

  (一)特聘机构考评。对特聘机构的考评分为人员选派、机构配合、人员表现、工作效率、评审质量、职业道德等6项内容,并赋予相应分值,满分100分。项目评审负责人根据特聘机构表现情况,确定每项考评得分,汇总形成综合考评结果。其中:80分以上为 “优秀”,60-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特聘人员考评。对特聘人员的考评分专业水平、综合能力、工作质量、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廉政纪律等6项内容。并赋予相应分值,满分100分。项目评审负责人根据特聘人员表现情况,确定每项考评得分,汇总形成综合考评结果。其中:80分以上为 “优秀”,60-80分为“称职”,60分以下为“不称职”。特聘人员考评实行廉政纪律一票否决制,廉政纪律考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其综合考评即为“不称职”。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综合考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成立年度综合考评委员会,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特聘机构及人员项目综合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排序,形成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同时,对特聘机构及人员信息进行重新审核和认定。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继续认定其特聘机构及人员资格;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特聘机构及人员资格,并收回相关证书。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向有关特聘机构及人员反馈。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选用特聘机构协助开展项目评审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同等情况下,优先选用综合考评排序前10位的特聘机构及其考评合格的人员协助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综合考评达不到要求的特聘机构及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对项目综合考评1次不合格的,提出警告;2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聘机构或特聘人员资格,收回相关证书。

  (二)对给项目评审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或停拨评审经费。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宁市财政投资评审网络协助机构及网络协助人才库管理暂行办法》(济财办〔2007〕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济宁市市级财政评审特聘机构申请入库登记表

  2.济宁市市级财政评审特聘人员申请入库登记表

  3.济宁市市级财政评审特聘机构考评表

  4.济宁市市级财政评审特聘人员考评表

   

   

   

   

附件1:

济宁市市级财政评审特聘机构申请入库登记表

专业类别: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地址

机构人数

资质等级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

 月 日

市财政

投资评

审中心

 见

 年 月 日

 注

(注:业绩栏不够可另附页)

附件2:

济宁市市级财政评审特聘人员申请入库登记表

专业类别: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名

 别

 

 族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

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

 历

所学专业

毕业时间

工作单位

地址及邮编

现任职务

 称

证书发放单位

证书发放时间

注册执业资格

证书发放单位

证书编号及发放时间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专业特长及在行业中担任的职务

负责或参与评审的重大项目

及学术著作

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意见

 年 月 日

 注

注明写作水平、电脑操作技能水平等

附件3:

济宁市市级财政评审特聘机构考评表

考评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评审机构

评审负责人

约定工期

 

送审值

审定值

审减值

初审值

复审审减/增值

绝对误差率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评审天数

 

考核内容

简要描述

满分

得分

备注

人员选派

  评审人员数量符合项目要求,专业对口,身体健康

5

 

  具备相应执业资格和经验

5

 

机构配合

  评审期间人员无更换变动,未兼顾其他项目

5

 

  软硬件设备齐全,保障有力,服从安排

5

 

人员表现

  技术水平高,对评审问题能提出合理化建议

5

 

  协调能力强,主动向投资评审中心汇报问题

10

 

  工作态度认真积极,客观公正

5

 

工作效率

  按规定时限完成评审任务

10

 

  按要求组织评审人员加班,无怠工现象

5

 

评审质量

  积极配合复审工作,如实提供资料反映情况

5

 

  工作底稿清晰,数字准确,依据充分,表述清楚完整

10

 

绝对误差率(%)

<0.5

0.5~1.0

1.0~1.5

1.5~2.0

>2.0

20

 

积分

0

-1

-3

-6

-20

职业道德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未出现与项目单位串通等现象

5

 

  机构与人员未出现违反廉政规定等违规违纪现象

5

 

综合得分

 

100

 

特聘机构负责人: 项目评审负责人:

附件4:

济宁市市级财政评审特聘人员考评表

 考评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特聘人员类别

 ) 工程、财务类专业技术人员 ( )其他特殊类专业技术人员

特聘人员姓名

所属机构

项目负责人

考核人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工作天数)

考核内容

简要描述

满分

得分

备注

专业水平

专业能力、水平及同类型项目评审经验等

15

综合能力

文字写作、电脑操作技能及组织协调能力等各方面综合情况

15

工作质量

按时完成评审任务,质量符合要求,工作底稿齐全,分析透彻,审核结论科学准确,无重大失误或漏项,未出现返工情况

35

工作态度

服从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统一安排,积极主动向评审中心汇报问题,提合理化建议,工作客观公正等

15

职业道德

未出现与项目单位串通、泄密等违规违纪现象,未发生应回避未回避问题

10

廉政纪律

遵守廉政建设规定和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廉政建设“十不准”监督卡制度

10

综合得分

100

 注

  说明:特聘人员分为工程、财务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特殊类专业技术人员两种,在对应的类别框里打“√”。

   

   

   

   

   

   

   

   

   

   

   

   

抄送: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开发区分局、北湖度假区分局,兖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济宁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印发

网站标识码:3708000007

主办单位:济宁市财政局

主办单位:济宁市财政局邮箱:jnsczjbgs@ji.shandong.cn

会计咨询电话:0537-2606005,2606025     办公电话:0537-2606002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1-2022 济宁财政 All Rights Reserved 保留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