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解读

解读《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5-08 18:38 信息来源: 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近日,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运用综合政策措施支持扩大消费的意见》(鲁政发〔2016〕22号)和《政府工作报告》精神,山东省财政厅修订印发《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综〔2017〕1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

我省原有办法是2016年2月在总结2015年试点管理经验基础上制订的。按照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此次从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重新修订。省财政在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补助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支持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也需要对这部分资金进行管理规范。《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征求了厅内有关处室、各市财政局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有关内容。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总则、老旧小区补助资金、电梯补助资金、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个部分。在内容方面,分别对“用于支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的补助资金”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试点补助资金”的管理原则、资金分配、重点倾斜因素、支持范围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资金拨付、使用管理、绩效评价、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总则。主要内容为《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补助资金的概念和构成。

    (二)老旧小区补助资金。主要内容包括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的原则、资金分配办法、倾斜的政策、综合整治改造的内容、补助资金的支持范围等。明确资金按因素法分配,按照核定的各地区当年改造面积、改造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对沂蒙革命老区、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和省属国有企业困难工矿区较多的重点地区,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需要重点支持的地区和项目给予倾斜

    (三)电梯补助资金。明确了加装电梯试点工作要求,规定电梯补助资金单独使用、考核。对加装电梯试点期间的电梯补助资金分配进行了规定。

    (四)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主要内容为省、市、县资金下达的时限要求,对资金拨付途径、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等作出规定,并对有关部门的责任进行了界定,规定了绩效评价的实施主体和方式。

(五)法律责任。主要内容是对补助资金审核、分配、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严肃了工作纪律。

    (六)附则。主要规定了各市制定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时间等内容。 

网站标识码:3708000007

主办单位:济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