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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7-07-03 10:38 信息来源: 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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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修订印发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7〕36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及过程

2011年山东省财政厅制订的《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财资〔2011〕78号),已经于2016年10月1日到期,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以及推进财政“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山东省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 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原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主要对我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限进行调整。为确保《办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对截止2016年底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交通工具、通用及专用设备等主要资产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参考了江苏、上海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经验,征求了厅内相关处室和部分资产规模较大的部门单位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五章三十六条,分别是总则;审批管理;处置管理;收入管理、账务处理及产权登记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界定了资产处置的概念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明确了资产处置类别、处置方式和处置程序。

(二)审批管理。规定了资产处置条件、审批权限、报批程序、审批时限、相关单位责任、报批方式等。

(三)处置管理。明确了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具体要求,规范了处置程序。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处置资产应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作价。明确了因单位撤销等原因进行整体处置的有关要求。

(四)收入管理、账务处理及产权登记。对单位资产处置完成后有关处置收入、账务处理、产权变更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五)附则。对违规违纪责任追究等问题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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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济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