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提升强管理,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取得新突破
近年来,市财政局立足财政职能,不断强化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指导监督,我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工作取得长足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鲁财行〔2023〕22号)文件印发后,及时对济宁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建立了新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财政、公安、卫健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积极配合的工作格局。积极探索创新措施,进一步健全律师团队专业代位追偿机制,完善救助站、律师团队与保险公司联运机制,为全市道路交通救助基金工作的开展夯实了制度保障。
二、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基金服务水平
为切实发挥好基金“救命钱”作用,市财政局联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动调整工作思路,充分借鉴先进经验,重点在“扩围”“延时”和“提标”三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扩大救助范围,将受害人的范围由原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调整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二是延长救助时间,将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发生的时间由72小时调整为7日;三是提高垫付标准,垫付金额标准由原来的不超过10万元调整为10万元以下、10-18万、18万以上三档。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压缩审核办理时间,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扎实稳步推进工作,着力提升救助服务效能,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三、践行为民初心,提高基金运行效率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严格遵循“动态管理,应救尽救、应垫尽垫、应追尽追”原则,努力将垫付与追偿工作做细做实。2023年共救助交通事故受害人828人次,垫付资金4824万元,有效化解了事故处理工作中的矛盾纠纷,发挥了救助基金“扶危救困”的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争取到位上级资金2391万元,全力追偿救助资金791笔、金额2642万元,追偿率高达55%,增长10%,位居全省前列,实现了救助基金的持续保障和循环使用。
四、锚定谋划在前,聚力基金改革创新
根据我省关于救助基金管理改革的相关部署,为做好引入第三方机构管理基金衔接工作,市财政局靠前谋划,全面“盘家底、清旧账、理思路”,指导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对救助基金成立以来全部档案进行重新整理复盘,梳理核实垫付与追偿两套台账。组织开展案件核销准备工作,对照《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核销实施细则》,严格材料审核,研判核销条件,初步梳理出符合核销条件的案件1955起,分类建立拟核销档案。
下一步,市财政局将继续强化履职尽责,提升工作水平,加强沟通协调,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更大力度抓好落实,持续推进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
(供稿:行政政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