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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实现二十连增

发布日期: 2024-02-20 09:01 信息来源: 济宁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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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济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工作,持续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切实兜住、兜牢、兜好民生底线。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不断健全完善困难群众动态调整机制,以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指标为参照,科学动态调整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

按照济宁市民政局、济宁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济民字〔2024〕8号),经市政府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九类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自2008年以来,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已实现二十连增,惠及全市33万名困难群众。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24元提高到993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45元提高到816元。

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202元提高到129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969元提高到1061元。照料护理标准执行现行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分为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702元、351元、211元。

孤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10元提高到2483元;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848元提高到1987元;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340元提高到1479元。

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5元提高到199元;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4元提高到149元。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67元提高到179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49元。

下一步,财政部门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改善民生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有力推动省、市民生实事顺利完成,支持民生福祉稳步提升。

(供稿:社会保障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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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济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