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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政策解读(三)

发布日期: 2024-06-04 09:29 信息来源: 济宁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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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一、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管理

(一)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评审专家库的抽取和使用与监督管理相分离。

(二)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性质、金额大小、实施计划等情况,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评审专家专业、人数、评审时间、回避信息等。采购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标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合并抽取同一批评审专家。

(三)对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方式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相关书面材料应作为采购文件归档备查。

(四)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的采购预算属于科研仪器设备类的项目决定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定评审人员组建评审委员会,并在专家管理系统备案。自行选择的评审人员应符合《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2〕24号)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的有关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人员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五)除由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制定相关采购文件需提前抽取专家,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省内抽取评审专家的,其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且不得迟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小时;跨省抽取评审专家的,其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48小时,且不得迟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4小时。

(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选择评审专家抽取区域。采购预算金额单项或者批量不足500万元的,在至少1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500万元及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在至少3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1000万元及以上的,在至少5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抽取。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可在全省范围内抽取,或者根据需要在省外抽取评审专家。

(七)预定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应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封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等进行评审。

(八)评审专家抽取成功后,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随意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确需取消评审或者改变评审时间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2小时前在专家管理系统备案并通知相关评审专家。

(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抽取情况及评审专家信息负有保密责任。评审专家不得向项目潜在供应商或相关利益人泄露。

(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搜集评审专家信息以实现非法目的。评审专家不得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随机抽取的程序

(一)需求提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登录专家管理系统录入抽取信息,包括项目预算、评审时间及地点、所需评审专家地域、专业、数量、需要回避的信息等。

(二)抽取流程。专家管理系统根据抽取需求,自动随机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向其拨打语音电话,评审专家确认参加的会收到短信提示,告知评审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系统自动随机抽取专家直至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数量等于抽取需求为止。

(三)名单解密。评审活动开始后,专家管理系统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解密评审专家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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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济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