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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济宁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6-10-27 16:29 信息来源: 济宁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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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济宁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济工信发〔2026〕18号),以下简称《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自2026年11月10日起施行。现将《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政府食盐储备是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时,确保食盐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食盐安全的有效手段。2016年4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明确“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等工作也做了相关规定和要求。为确保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共7章,26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总则,共4条,明确了文件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储备规格、工作原则等内容。

二是规模和资金使用,共2条,明确了储备规模及调整程序、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要求等内容。

三是管理体系,共3条,明确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中的权限职责以及储备任务执行方式等。

四是储存管理,共6条,明确了承储企业应具备的资质、职责、工作纪律以及储备任务的组织实施等内容。

五是储备动用,共5条,明确了储备动用的程序、条件和相关各部门职责权限等内容。

六是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监督管理任务,承储企业在监督管理中应承担的义务,储备工作中相关部门、组织和企业违法违规违纪处理的内容。

七是附则,共2条,明确了生效时限及解释部门,文件有效期为3年,在印发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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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济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