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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济宁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6-11-06 18:35 信息来源: 济宁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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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财政局印发《济宁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方案》(济财行〔2026〕2号),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党政机关坚持过紧日子工作要求,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运行成本,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25〕10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行〔2025〕13号)和《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大数据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财行〔2026〕1号)等规定,市财政局对《济宁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方案》(济财行〔2015〕13号)进行了修订。

新的实施方案的修订,统一规范了全市会议定点场所的采购、使用、结算、监管全链条管理,对严控会议支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具有积极作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济宁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三、核心政策要点解读

新修订的《济宁市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共六章、三十条,较原办法增加两条内容,同时对原文件中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完善。

(一)扩大适用主体范围

1.新增规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2.调整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增加了线上会议服务费用:会议定点场所政府采购的内容包括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伙食费和线上会议服务费用。

(二)完善定点采购机制

1.明确会议定点场所的采购方式中新增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2.对于定点场所的会议室类型细分为四类,新增微型会议室,并相应明确了会议室类型原则上可分别按照容纳200(含)人以上、100(含)-200人、50(含)-100人、50人以下的规模确定。

3.明确会议定点场所的政府采购最高限价不得高于本地区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

(三)细化变动调整规定

1.在两年集中调整一次的基础上,明确采取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可以在框架协议期内进行动态调整,并对具体的操作提出了要求。

2.完善了协议期满后符合续约的情形,明确规定采取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协议期满后,对符合续约条件的,可以续约。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协议有效期满后应当重新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3.明确了在框架协议期内会议定点场所可以主动申请退出框架协议。

(四)强化监督管理要求

1.强调会议定点场所应当严格履行协议规定并做好有关保密工作。

2.提出要探索建立会议定点场所服务评价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3.强调党政机关应当对会议召开场所是否为会议定点场所进行前置审核,同时在会议召开前核实定点会议场所协议价格,结合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科学测算会议费支出需求。

4.明确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通过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电子结算单,如实开具发票,并提供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的报销凭证。

5.进一步完善定点场所退出惩戒条款,新增“不履行采购协议义务或者履行采购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经协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取消会议定点场所资格的规定;同时明确采用开放式框架协议方式采购的,被取消资格后不得在同一框架协议期内再次加入。

网站标识码:3708000007

主办单位:济宁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