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济宁高新区财政金融局、太白湖新区财政金融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属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提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会计人员能力
素质和专业水平,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6〕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分工
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含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由财政部门负责,公需科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进行。本通知所称继续教育专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
二、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辖区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前须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完成信息采集。
三、继续教育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每年取得的学分应不少于60学分。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职称评审、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的必要条件。
四、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一)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35号)规定,继续教育内容设置专业通识知识、专业核心知识和专业拓展知识三个类别。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并加强对网络教育课件和面授教育课程的审核把关,不得将会计考试培训课程以及内容陈旧、错误的课程纳入继续教育,保证课程质量。省财政厅、市财政局将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的课件进行抽查,对于课件质量差、内容陈旧、与现行制度准则等规定不一致的,将责成相关财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形式
我市会计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形式主要有网络教育、面授教育及视同继续教育等形式。
1、网络教育。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可在以下两家培训网站中选择一家进行注册学习:山东财经大学山财培训网(https://www.training.sdufe.edu.cn/)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远程教育网(https://ce.esnai.net/index.html#/)。各县(市、区)会计人员请根据本人信息采集所属地,关注当地财政部门公布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名单,并从名单中选择一家机构进行注册学习。具体安排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面授教育。中央、省驻济单位、县级(含)以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可组织会计人员进行面授教育培训。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教育的,应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将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师资等材料报财政部门备案,经审核后开展教育培训。会计人员涉及单一行政区域的,向该行政区域财政部门备案;会计人员跨行政区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为确保教育质量,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面授教育开展情况进行现场评估和检查。未按要求备案的,不予登记继续教育记录。
3、视同继续教育。参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有关要求执行。
五、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登记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登记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登记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两种方式。
(一)财政部门统一登记
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其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由财政部统一登记。
参加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省会计学会培训以及通过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会计人员,其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由省财政厅于2026年12月31日前统一登记。
参加网络教育的会计人员,其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于完成次日自动对接至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
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组织面授培训的,需于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的财政部门提供人员签到表、会计人员名单等材料,由财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
没有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完成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无法进行继续教育登记。
(二)个人申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升级并通过考试,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公开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通过全国税务师统一考试《财务与会计》科目、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由会计人员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并上传证明材料,所属地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个人申报路径: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继续教育学分申请--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学分申请。
六、有关要求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县(市、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县(市、区)的继续教育工作原则上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要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实际,及时公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时间和要求,加强对继续教育政策的解读,及时做好继续教育备案、登记等工作。
(三)各县(市、区)财政局在选取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时,要坚持合法规范、有效可控的原则,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等法律法规。要加强对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严格课件和学分管理,确保继续教育质量。
济宁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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