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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拟订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税收、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以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市与县(市、区)以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市财政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市级预决算公开。制定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县(市、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五、负责全市税收政策管理和法治财政建设,拟订市级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完善全市税收保障机制。

    六、按照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市级财政专户以及资金。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七、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以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级总预算会计核算。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八、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有关限额标准。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九、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规定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制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根据市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二、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市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市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

    十五、负责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十六、负责拟订全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管理政府外债,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工作。开展财税领域涉外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拟订全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政府引导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十八、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

    十九、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二十、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十一、协调全市金融改革发展与风险防控工作。研究提出金融稳定和发展、加强金融风险防控的建议。牵头开展金融安全稳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要政策、重要问题等研究。做好地方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社会政策的协调。

    二十二、负责研判全市金融形势。牵头开展全市金融风险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政策措施研究。协调组织全市重大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研究全市重大金融风险处置方案。

    二十三、协调地方金融监管有关工作。推动加强与中央、省驻济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等协同机制。负责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推动压实县(市、区)党委、政府的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负责联系协调中央、省驻济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动资源共享和服务协同,营造健康优质的金融环境。负责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

    二十四、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重大决策,省委、市委决定事项和工作部署。协调开展全市金融领域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对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落实。负责对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金融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提出问责建议。

    二十五、在中央、省金融监管规则框架下,落实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细则,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变更、退出及备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六、依法依规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全市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配合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工作。

    二十七、组织开展地方金融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构建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二十八、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组织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协调机制和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依法组织处置非法金融活动案件。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党委、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十九、负责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的国有金融(含类金融)企业党建工作,承担市委党的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负责指导地方非公金融企业行业党建工作。

    三十、按照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三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